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一览: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答案】:B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B选项正确。
2、法律分析: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施工,但是其他的垫资施工是可以的。
3、政府工程不得垫资施工规定:政府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投入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5、该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其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违者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2、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3、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是同级政府主管辖内人防工作的职能部门。
4、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正由“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模式向“投建管用”职能分离的模式转化。
5、(五)加强了人才管理的法规建设和人事信息化建设。
政府投资条例是什么?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国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本条例所称投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资者)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入资金、实物、技术等活动。
3、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4、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下列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三)政府债务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2、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三)工程分阶段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该项目完整齐备、真实准确的竣工资料、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双方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贵州省政府投资条例
贵州省政府投资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政府投资活动,促进透明化和合法化。该条例共29条,其中包括政府投资的方式、项目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加快科教兴黔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特许经营权终止后,无偿移交政府。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
4、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5、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6、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