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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惠君的被判15年
1、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惠君多次收受多人巨额钱财,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被告人安惠君在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且最终退清全部赃款,故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 安惠君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女,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深圳市罗湖区。在深圳市检察院介入侦查前,安惠君任深圳市口岸办副主任(副局级)。安惠君涉嫌受贿一案系深圳市纪委于2004年10月28日移交市检察院查处。深圳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9日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安惠君案侦查。
3、在改革的旗号下,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以派出所机构改革为手段,导演了一场贪腐大戏。原计划将25个派出所整合为8个(现调整为10个),这一改革为她带来了丰厚的财物。为了保住或争取职位,部分警员纷纷向她行贿。安惠君则利用手中的竞聘权,对这些贿赂欣然接受。
4、在深圳市中院的一场备受瞩目的庭审中,原罗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210余万元的案件公开审理。
我贪污受贿了10万,根据受贿罪量刑标准2015,可以免予处罚吗?
贪污或者受贿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争取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受贿超过10万元的处罚标准如下:对于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可并处没收财产。若情况特别严重,将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据《刑法》第386条,受贿罪的量刑会根据受贿所得金额及情节,参照《刑法典》第383条进行处理。索贿行为将从重处罚。
法律主观:如果公职人员为他人非法谋取利益而索贿的,应当认定为 受贿罪 , 受贿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或者 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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